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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一份因见义勇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予起诉决定书!
发表时间:2018-03-22     阅读次数:     字体:【


消息链接(春城晚报):


2015年6月26日下午,银先生送孙女到博华学校领放假通知书。在校区内等孙女时候,突然看见学校保安李某和小卖部老板陈某,抓到一名偷电动车的男子严某。


严某虽然被抓,仍不断反抗,想用力挣脱。银先生见状,赶紧上前帮忙,他和李某、陈某一起合力将严某制服。为了防止他逃跑,银先生和李某还一起用塑料包装绳,将严某的双手背在身后捆起来。


即便如此,严某还是挣扎得很厉害,连外衣都挣脱了,嘴里一直吼着:“我记得你们了”。银先生突然担心起来:他看到了自己和孙女的样貌,将来会不会报复……于是,银先生顺手将严某挣脱的外衣盖在严某的头上,又将外衣的袖子交叉搭在严某肩膀上。之后,银先生便离开现场,回到自己停电动车的地方,等待孙女放学。


银先生和李某将严某制服并捆住后让其坐在地上,便离开等待警察来处理。在警察到来之前,没有人再靠近过严某。很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普吉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一眼就看见了双手被反捆着躺在地上的严某。


不曾想,当民警将严某头上的衣服拿开时,发现严某已经没了反映,叫不答应了““赶紧打120!”民警喊到,但一切都迟了,等120急救人员赶到,严某已经死亡。


五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严某死因的鉴定结果是:该男子系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在缺氧条件下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属于心源性猝死。同时,《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还表述:“根据调查资料示,死者头部被外衣包裹且死亡发生过程急促;现场勘验见死者头部盖有一件尼龙面料的防水运动服,该运动服透气性差,可阻隔空气造成缺氧环境。”


通俗点说,也就是银先生的这一举动,是造成严某死亡的客观原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发当天,银先生被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2015年6月27日,银先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等待着调查和处理结果。2017年10月18日,五华公安分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银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五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公安机关认定银先生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银先生大呼冤枉,一再声称自己始终未动手打过严某,也没有其他暴力行为。严某的死亡,是他本身的疾病直接导致的,与自己的无意举动没有直接关系。而随后的起诉过程却一波三折。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准确,2017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2017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重新移送检察院起诉。2018年2月11日,检察院审查后,还是认为证据不足、罪名定性不确切,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银先生的辩护律师发现了许多的疑点:


1.银先生的主观目的是见义勇为,制服偷电动车的违法犯罪分子,并不追求伤害偷车男子,也没有伤害的行为,其行为正当、合法,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2.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证实严某死前有吸食、注射过吗啡类毒品的行为……此外,死者的吸毒前科材料反映,死者严某还有近十年吸毒史,并且据了解,曾经在戒毒所接受过强制戒毒。朱智认为,死者严某生前长期吸食毒品,各器官的机能及耐受性较常人低下,正是其特殊体质导致了最终的死亡结果。


因此他坚持认为,市民银先生对死者严某的死亡不具有预见可能性,主观上对偷车男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本案应属于意外事件,不应定性为过失犯罪。


五华区检察院认为,银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案发后,银先生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同时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被害人严某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银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因长期吸毒,各器官机能及耐受性较常人弱,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8年3月12日,五华区检察院对银先生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出于银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和严某的意外死亡,对银先生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


折腾了快3年,悬在银先生头上的“冤案”终于洗清了。好人终有好报,银先生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被保护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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