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该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胡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双方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各自责任。
因被告胡某是在受单位指示取土地证的途中发生事故致人伤残,属于正在执行职务期间,故应由其所属单位工程管理处承担民事责任。
因交强险公司给付原告12万元保险金,故应从全部损失中扣除,剩余315.5651万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由原告承担30%,由被告工程管理处承担70%,即220.8955万元。再扣除先前垫付的9.6万元,被告工程管理处应给付原告赔偿金211.29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