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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表时间:2018-06-11     阅读次数: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7年3月15日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保护民事合法权 调整维护秩序延

弘扬核心价值观 宪法为本民法诞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权 自然法人组织间

人身关系和财产 公平正义莫侵犯


第三条

民事主体人身权 财产以及其他款

依法保护各方面 任何不得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民事权 民事活动民生涵

法律地位均平等 权利义务同实践


第五条

民事主体活动前 遵循原则是自愿

独立思考做判断 变更终止协商谈


第六条

民事主体活动宽 遵循公平设权限

合理确定各方面 权利义务才实现


第七条

民事活动天天见 一切遵循诚信办

秉持诚实人人敬 恪守承诺正义观


第八条

民事主体在民间 民事活动有样板

不得违法任意行 公序良俗要规范


第九条

民事主体有权限 民事活动非无限

节约利用爱资源 保护环境和生态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前 依照法律是必然

没有规定按习惯 公序良俗莫违反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各规范 民事关系有繁简

特别规定要遵守 依法依规坚决办


第十二条

只要活动在国内 中国法律适用谁

法律另有规定外 依照执行莫违规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从生到死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存

权力义务有保障 互为条件社会稳


第十四条

社会所有自然人 民事权利都平均

不分性别和种族 一律平等无富贫


第十五条

出生死亡是何时 证明记载方可知

有效身份和户籍 证据证明为准期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之继承 保护胎儿接受赠

出生死体难求生 权利能力终止停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自然人 成年规定设标准

十八以上为成年 十八以下未成人


第十八条

成年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行为事

十六周岁有收入 视为完全民事身


第十九条

限行八至十八岁 法定代理要追认

纯获利益之行为 年龄智力相应对


第二十条

小孩不满十八岁 看护行为相应随

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依法陪


第二十一条

八岁以上未成年 自己行为不能辨

民事行为无能力 法定代理民事件


第二十二条

成人辨别无能力 需要法定来代理

独立实施纯获利 智力健康要相适


第二十三条

民事行为无能力 民事行为受限制

身边生活监护人 法定代理一切事


第二十四条

自己行为不辨认 法院认定行为人

恢复健康再认定 完全行为能力身


第二十五条

户籍登记为住所 身份证记载居所

人户分离不一致 户籍为准进行核

第二节

第二十六条

父母抚养子女好 教育保护义务到

子女赡养父母老 扶助保护有依靠


第二十七条

父母死亡未成年 法定监护按顺延

祖父外祖兄姐看 村居民政来把关


第二十八条

没有限制行为力 监护能力有顺序

配偶父母和子女 近亲民政须同意


第二十九条

父母担任监护人 监护全面有责任

顾虑日后无能力 遗嘱指定监护亲


第三十条

多人具有监护权 协议确定责任担

不能大家说的算 被监护者听意愿


第三十一条

确定监护有争议 村居民政指定去

不服法院诉讼起 判决裁定监护指

村居民政和法院 尊重被监护意愿

依法指定监护权 人身财产有人管

指定之前组织管 确定之后不能变

擅自变更必负责 监护责任要承担


第三十二条

没有监护资格人 民政部门来担任

村居也可履职责 维护权益解贫困


第三十三条

完全行为成年人 提前协商监护顺

丧失行为能力时 履行监护责任心


第三十四条

监护责任要明晰 人身财产保利益

依法履责法保护 不履职责追究你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之职责 不得把财产分割

未成年尊重意愿 成年独立不干涉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资格项 损害身心和健康

处于危困无保障 组织申请法院上


第三十七条

应尽义务事分明 抚养赡养扶养情

父母子女配偶管 撤销资格也履行


第三十八条

撤销监护资格后 悔改恢复还依旧

故意犯罪排除外 指定监护终止休


第三十九条

监护能力终止时 一方死亡即丧失

恢复完全行为力 仍需监护依法指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下落不明满两年 自然人在茫然间

利害关系提申请 宣告失踪在法院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计时间 失去音讯之日算

战争结束是结点 有关机关来定断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财产代管 配偶子女父母监

遇有争议无能力 法院指定其权限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要妥善 欠款债务优先还

支付费用要清白 造成损失自承担


第四十四条

代管财产遭侵害 代管能力丧失完

申请法院可更换 办理移交报告单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 申请撤销去法院

财产代管要移交 各项资产都清算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要申请 下落不明四年整

意外不明两年中 不能生存法院定


第四十七条

被申请宣告死亡 符合条件之情况

依照法律之程序 法院宣告其应当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计算日 法院判决之日起

意外下落不明者 发生之日死亡期


第四十九条

宣告死亡未死亡 死亡期间是正常

民事法律有效力 一切结果不影响


第五十条

死亡之人重出现 本人以及利害人

申请法院重宣判 撤销死亡回自然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婚姻消 死亡撤销婚姻好

配偶再婚做声明 不愿恢复尴尬笑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 子女收养有人管

死亡撤销重理论 本人同意才依然


第五十三条

撤销死亡继承权 取得主体应返还

无法返还应补偿 隐瞒损失要承担

第四节 个体承包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从事工商业经营 依法登记有凭证

性质个体工商户 自起字号好扬名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之成员 依法取得承包权

家庭承包经营户 致富小康道路宽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债务链 谁是经营谁承担

个人家庭要分开 农村承包也依然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独立之组织 具有权力和能力

享有权力和义务 进行民事活动事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依法成立 名称住所和财资

依法设立及程序 组织机构经审批


第五十九条

法人产生和终止 权力和行为能力

随之成立而开始 随之消灭而截止


第六十条

依法成立之法人 全部财产登记存

独立经营自盈亏 民事责任全担任


第六十一条

设置法定代表人 从事活动法人认

章程限制其言行 不得对抗善意心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原因 造成损害看责任

先由法人来承担 过错追偿再责问


第六十三条

法人居所所在地 依法办理要登记

主要办事机构址 应为常设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

在法人存续期间 登记事项有变换

及时去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和改变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 登记事项不一样

诚信告知合作方 善意之人不对抗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事办理 应当依法和及时

法人登记全信息 立即上传快公示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责和权 权利义务共承担

法人分立有连带 另有约定排除外


第六十八条

法人解散要清算 注销登记宣破产

法人终止各种因 有关机关批准办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之条件 合并分立和届满

依法吊销被关闭 撤销法人自安排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要清算 合并分立情形外

懂事理事义务人 造成损害共承担

主管机关利害人 清算结果存疑点

申请法院做决断 重组人员再计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按程序 清算小组职权履

有法依法来执行 没有公司法参比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权 剩余财产按章办

法人终止注销完 依法结束登记显


第七十三条

法人宣告被破产 依法进行快清算

完成注销和登记 法人终止变云烟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设各分支 分支机构应登记

民事责任法人担 也可协商比例谈


第七十五条

设立之人各活动 后果由法人承受

两人以上连带责 第三人有权追究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看利润 股东分配出资人

公司形式分多种 常见有限和股份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是集体 依法运行依法批

依法申请要登记 依法成立再投资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之成立 登记机关发证始

营业执照签发日 视为正式成立期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之设立 制度运转是前提

依法召开大会议 制定章程全统一


第八十条

权力机构要运筹 修改章程大事谋

选举更换执行者 监督机构成员留


第八十一条

执行机构权力大 召集会议定计划

投资管理及其他 法定代表董事辖


第八十二条

监督机构监事会 检查财务收支类

监督高管执行权 法人章程禁行为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 损害利益造损失

逃避债务损法人 依法连带追责事


第八十四条

控股出资控实际 高管董事和监事

损害利益造损失 依法赔偿撤免职


第八十五条

权力和执行机构 违法违规决议后

出资人法院请求 撤销决议还依旧


第八十六条

经营活动要规范 商业道德守遵严

交易安全维护好 政府社会监督看

第三节

第八十七条

再说非营利法人 公益目的无利润

社会团体基金会 福利机构无盈亏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益说 适应发展服务多

成立登记之日起 即具备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推 决策机构理事会

法定代表人产生 依照章程和法规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为公益 共同意愿非营利

法人资格之取得 成立登记之日起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配 权力机构设大会

执行机构理事会 法定代表机构推


第九十二条

服务机构基金会 捐助财产公益为

宗教场所是法人 捐助资格依法备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设章程 民主管理决策明

法定代表理事长 监事会里监督清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询问权 查询使用和保管

提出意见和建议 及时答复如实验

决策执行代表人 决定违法账目混

法院撤销该决定 法律关系仍执行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 剩余财产不分私

依照章程用公益 或转相近同性质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类别宽 农村集体和机关

合作经济和自治 依照法律行职权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具资格 独立经费自运作

行政职能要承担 履行职能民事活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 权利义务继任交

没有继任哪里找 作出决定机关靠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之组织 法人资格依法取

依照法律和法规 服务社会为民利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之组织 地点城市和农村

依照法律和法规 服务社会服务民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村民委员会 基层群众性质类

法人资格履职能 集体职能可代行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 属于非法人组织

民事活动己名义 企业合伙和独资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性质组织 依照法规要登记

非法人组织设立 须有关机关审批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债务 清偿财产有不足

出资人和设立人 承担无限责任数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代表 可确定一人代表

也可数人当代表 民事活动各项跑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 续存期间和届满

出资设立人决定 章程规定其它款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 应依法进行清算

审查账目和数额 依法清偿快兑现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条款 适用本章规定外

参照本法第三章 第一节里法律办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法律规定自然人 人身自由不能侵

人格尊严受保护 生活安宁社会稳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多种权 生命身体健康权

姓名肖像名誉权 荣誉隐私婚姻权

法人和非法组织 享有特有之权利

单位名称和名誉 荣誉等权不放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个人信息 不得使用和收集

采取加工和传输 非法买卖公开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社会生活自然人 家庭关系和婚姻

人身权利受保护 和谐相处在人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财产权 一律平等法面前

依法维护保安全 保障公平正义赞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物权 特定之物视可见

支配排他和所有 用益物权担保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指动产不动产 法律规定特定权

物权客体实存在 依照规定有条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种类多方面 所有权和支配权

内容涉及更广泛 法律规定条款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公平利益体现 依照法规定权限

征收动产不动产 公平合理补偿钱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享债权 债权拥有管理先

他人不得来侵害 有权要求法院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照法律签合同 双方约定共遵守

合同成立即生效 违约赔偿要追究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侵害 被侵害者心不甘

有权请求去法院 赔偿损失诉侵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好心帮忙出费用 不是法定和约定

造成利益受损失 受益之人偿还清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只因没有法依据 恰巧取得不当利

受损之人有请求 返还不当之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有专利 作品发明新设技

商标标志商业秘 集成电路植物稀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在社会间 依法享有继承权

私有财产合法得 依法继承和谐篇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较宽泛 自然人和法人间

依法享有参股权 其他投资性核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权利 法律规定之利益

民事权利各项事 法律人格被赋予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各种数据 采取保护之措施

网络虚拟财产数 依照规定必处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弱势群体法来管 老年三无未成年

妇女残疾消费者 依法享有民事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之取得 依据方式比较多

法律和事实行为 事件法规都包括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之权利 按照自己的意思

依法行使民事权 不受干涉有法依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 依法遵守条文款

执行约定当事人 协商义务要承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 国家利益不损害

公共利益别侵犯 合法利益莫打算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之行为 乃主体意思体会

设立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之总汇


第一百三十四条

法律行为要成立 单双多方都一致

法人非法人组织 依法决议亦同此


第一百三十五条

法律行为形式多 书面口头都包括

约定采用特殊种 形式特殊也认可


第一百三十六条

法律行为生效期 成立即为执行时

另有规定排除外 不得变更把人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意思表示怎生效 对话方式是知道

数据电文接收时 另有约定也按照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之表示 说完就生效之事

例如遗嘱写完时 另有规定依照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意思表示是公告 是让大家都知道

及时了解发生事 发布之时即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两方式 作出明示和默示

约定沉默交易时 可视意思真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可撤回 撤回亦有时间随

应当超前为最好 当时表达示意悔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之解释 词句分析定含义

无相对人不拘泥 结合习惯确真意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行为有效力 行为人相应能力

真实意思之表示 公序良俗无强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民事行为无能力 不能表达真实意

各种言行之实施 均没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

行为能力受限制 年龄智力相适宜

纯获利益应保护 行为有效须同意

相对人一月催告 法定代理态度表

善意人可以撤销 限制行为方有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意思表示有虚假 民事行为无效法

隐藏秘密欺骗多 国法难逃受处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后果生 民事法律行为定

请求法院和仲裁 撤销现在已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 违背真实之隐瞒

违法行为受侵权 请求法院和仲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实施欺诈第三人 法律行为已违背

对方知道事实清 撤销实施之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法律行为遭胁迫 无奈之下产后果

明明知道以上当 申请法院立即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乘人之危利用人 缺乏判断有迟钝

显失公平成立时 仲裁撤销法院审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时间 知道胁迫是一年

重大误解九十天 彻底放弃是五年


第一百五三条

违反法律和法规 强制性规定行为

公序良俗皆违背 民事行为无效追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去犯罪

合法利益受损害 行为无效后果随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事行为已无效 法律行为被撤销

自始至终没约束 不能执行没依靠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行为要知道 部分无效和无效

有效部分仍执行 无效部分放弃掉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为无效被撤销 取得财产返还到

不能返还价补偿 过错比例分别掏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行为附条件 不得附加条件外

生效就在成就时 解除也在成就间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加条件判断够 条件成就不成就

阻止条件已成就 促成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行为附期限 按其性质特殊外

生效期限生效时 终止期限到届满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可代理 民事主体依法替

不得代理有特殊 本人亲自来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权限要知道 代理期间行为到

被代理人要承认 产生结果都生效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就是代言行 委托法定有两种

接受委托称委托 依法行使为法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履职责代理人 造成损害担责任

恶意串通造侵权 连带代理相对人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授权细节详 书面形式写情况

姓名权限和事项 双方签字和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代理同一项 代理之间共协商

共同行使代理权 另有约定再主张


第一百六十七条

明知违法仍代理 也知错误仍继续

未作反对和表示 连带责任有彼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以被代名义 不得对自己实施

与共代理签协议 除非双方都同意


第一百六十九条

需要转委托代理 取得代理人同意

代理事务直转移 同意则成否则弃


第一百七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工作人员去办事

民事行为有效力 不得对抗人善意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去代理 一切行为无效力

拒绝撤销应通知 损失过错按比例


第一百七十二条

超越终止代理权 坚持实施去代言

相对之人很相信 代理行为有效算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怎终止 届满完成和辞去

取消死亡和丧失 法人和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期 代理行为有效力

不知死亡还继续 依然认可须履职

授权代理完成时 死亡之前已实施

为了利益须代理 法人组织参照此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之终止 完全行为恢复时

行为能力已丧失 一方死亡其他例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法办 双方约定和商谈

民事义务须履行 民事责任要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连带责任两人多 责任大小已确凿

各自承担相应责 难以确定平均落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赔偿金 责任份额大小分

难以确定就平均 超出承担再追认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之承担 停止侵害排妨碍

清除危险返财产 恢复原状和更换

修理重作还履行 赔偿损失及时还

消除影响恢名誉 支付违约金要快

真诚赔礼和道歉 惩罚赔偿依照办

承担方式单独用 也可合并共兑现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之表现 不能预见难避免

不能克服之客观 不履义务责不担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造侵害 民事责任不承担

超过限度不应有 根据情况适当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造损害 引险之人来承担

自然原因不赔偿 措施超限适当还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护他人受伤害 侵权之人来承担

逃避没有难兑现 受益适当补偿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是自愿 受助之人受伤害

救助之人无责任 民事责任不承担


第一百八十五条

英雄烈士莫侵害 姓名肖像名誉权

影响荣誉社会贬 民事责任必承担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一方违约当事人 损害财产和人身

违约责任要补偿 侵权责任要承担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责任体 民事行政和刑事

责任承担可同时 优先民事财产支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为三年 知道损害之日算

不予保护二十年 特殊延长到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之间约定 同债务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是届满 计算偿还开始点


第一百九十条

无或限制行为力 法定代理请求期

诉讼时效期间里 自终止之日算起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遭性侵害 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有时间 十八周岁开始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已届满 不履义务可抗辩

同意履行不受限 自愿履行不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判 诉讼时效有条件

不得主动适用款 影响社会团结篇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剩半年 不能行使请求权

下列障碍要中止 不可抗力无扭转

没有法定代理人 死亡丧失代理权

遗产管理未确定 被人控制难维权

中止时效有原因 消除之日六月满

诉讼时效已届满 依法确定看权限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之中断 程序终结重计算

提出请求义务人 同意履行能照办

权利之人诉法院 或者申请到仲裁

诉讼仲裁同效力 其他情形依法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

诉讼时效请求权 下列情况不用管

停止侵害排障碍 消除各项之危险

动物物权不动产 请求权利返财产

抚养赡养扶养费 依法不适其他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计算法 中止中断及其他

约定无效当事人 预先放弃无效差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有规定 依照规定来执行

没有规定怎么办 诉讼时效使用同


第一百九十九条

约定撤销解除权 续存期间产生算

诉讼时效不适用 中止中断和续延

存续期间已届满 法律约定当事人

撤销权和解除权 所有权利消灭完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之期间 按照公历来计算

年月日以及小时 世界通用标准版


第二百零一条

年月日计算期间 当日不算下日算

按小时计算期间 约定时间开始点


第二百零二条

按年月计算期间 到月对应为时限

没有对应怎么办 月末日期为终点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 如是法定休假期

结束次日为准时 计算标准都统一

计算时间按小时 截止小时二十四

业务时间有节点 停止活动为截止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 是在本法规定下

法律另有规定外 双方约定另说话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称以上以下 以内届满包本数

不满超过和以外 不含本数来计算


第二百零六条

民法总则之实施 贰零壹柒时间是

十月一日国庆节 法律条款生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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