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真假假的婚姻乱象,机关算尽太聪明,一不小心,故事就变成事故。让我们来看看各地近年发生的五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 为买房净身出户弄假成真一无所有
比如A先生和B女士是夫妻,原来有三套共有房产。“假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两套房屋归A先生所有,即将出售的一套房产归B女士所有。如果A先生假戏真做或者和B女士出现感情问题,双方未能复婚,就会导致B女士人财两空。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双方假离婚,约定财产全部归A先生,B女士净身出户,B女士再去购买房产,然后复婚。这种做法的风险极大:
1.中国至今没有无效离婚或可撤销离婚的法律规定。
2.离婚仅以离婚登记或确认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为准,与原因无关。婚姻登记机关只是形式审查,对双方的感情状况和结婚、离婚的真实动机,无从考究,也不负实质审查的义务。
3.婚姻自由,是否同意复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本人,即使有书面承诺,因限制了人身自由,故也是无效的。
4.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只有在被胁迫或被欺诈的情形下,才能要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注意:(1)不适用民法“等价有偿”、“公平”的原则,不能主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2)必须在离婚登记一年之内提起诉讼。
另外,离婚后再复婚就保险了吗?非也。同样是A先生和B女士,从法律上讲,对于第二次婚姻来说,这两套房属于A先生的婚前财产,已经与B女士无关了,A先生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意处置。再来说说B女士,离婚后B女士购买了新房,这个房子就属于B女士的个人财产。即使购房款是B女士与A先生的共同财产,新房子的所有权也与A先生无关。两人复婚的话,新房作为婚前财产仍然是B女士的个人财产。这样,本来共同创造的财富,在法律上已经各不相干了。
案例二 出资买房不留名赔了男友又折兵
吴某(女)和刘某(男)是恋人。吴某称因为自己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为了节省税费,故以刘某个人的名义购房,吴某和母亲钱某转账45万给刘某。数月后刘某和另一名女子张某结婚,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钱某找刘某交涉,刘某打了欠条,归还了部分款项。
吴某提供了刘某写的纸条以及刘某、张某签订的协议,证明两人是假结婚,张某是协助刘某购房。吴某起诉要求获得房屋60%所有权份额的折价款。
刘某和张某否认是假结婚,也否认和吴某有共同购房的合意,只是借款关系。称假结婚协议是在吴某威逼下写的,而吴某所持协议只有复印件,刘某和张某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款项交付的时间、数额及男方写的纸条内容,认定吴某和钱某交给刘某的45万元款项是为了共同购房,不加入吴某之名购房是考虑到房贷的风险,判决吴某占有16%的产权份额,刘某和张某应支付房屋补偿款55万元给吴某。
二审法院则认为:不能排除吴某与刘某曾有过共同购房意向的可能。但考虑到房屋最终实际由刘某与张某共同买下,两人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吴某所谓两人假结婚的说法也无充分的证据。吴某要求对刘某、张某名下的房屋享有相应产权份额,依据不足。
且吴某提供了刘某写的欠条,刘某也偿还了部分款项,表明双方认可是借款关系,借款纠纷可另行解决。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刘某和张某两女一男之间的感情纠葛,究竟是刘某和张某弄假成真,刘某背叛了吴某,还是刘某与吴某分手后另娶张某,吴某纠缠不休,不得而知。如果吴某为了购房,而让男友与其他女人假结婚,就真的是亏大了,男友和房子都鸡飞蛋打。
一二审判决结果的截然不同,原因在于对法律关系定性的不同。一审认定吴某和刘某是共同购房,吴某按照出资占有房屋的份额,而二审认定吴某和刘某是借贷关系,刘某归还借款给吴某,吴某无法享受房屋的升值,眼睁睁为他人做嫁衣。
案例三 假结婚图谋多分房,赔了夫人又折兵
2010年,李妈妈名下的房产即将动迁,可是女儿仍待字闺中,男朋友也没有。李妈妈听说如果女儿结婚的话,可以多分得一套两居室,不由动了心。李妈妈多方托人打听,煞费苦心为女儿物色人选进行“假结婚”,好不容易找到了亲戚家的邻居杨先生。年近40的杨先生一直单身低保,听说有两万元的“好处费”,便点头答应了。为赶上这趟“拆迁顺风车”,俩人火速结婚,并将杨先生的户口签到了李妈妈的房子里。李妈妈也如愿以偿,为女儿争取到了一套小房子。不料,当女儿准备离婚的时候,杨先生提出了额外的要求:“拆迁分得的房产我也有份的,不给我,我就不离婚。”李家母女的“如意算盘”彻底被打乱了,真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在和杨先生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无果后,李小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小姐认为这只是一笔交易,杨先生不肯离婚,是违约。李小姐不但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而且还要追究杨先生的违约责任,这一想法令立案法官哭笑不得。
表面来看,李小姐说的是事实,然而“假结婚”只是停留在李小姐母女自己心中。在法律上,李小姐和杨先生是受法律保护的真夫妻。除非李小姐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否则法院不会判决离婚,更不可能认定双方是“假结婚”。在程序上,即使法院受理了李小姐的离婚案件,被告杨先生也有可能下落不明“玩失踪”,连接收传票的地址都没有,法院只能进行公告送达。公告一次60天,年近30岁的李小姐实在是拖不起。
最终,为了尽快离婚,李小姐只能选择让步,和杨先生私下达成协议,额外支付杨先生一笔不菲的补偿款,由法院调解离婚。李小姐虽然恢复了单身,但这段婚史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四 唆使妻子与亲哥结婚,被逐出门人财两空
陈某(女)与唐某1(男)原系夫妻,两人有一婚生女唐某2。2007年7月16日,陈某与唐某1登记离婚,次日即7月17日,陈某与唐某1的亲哥哥唐某3登记结婚。2010年3月,陈某与唐某3协议离婚。
2009年10月,陈某与女儿唐某2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取得了房产证,两人登记为所有权人。
陈某与唐某1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2年,唐某1与陈某因发生家庭纠纷,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达成了治安调解协议书,陈某搬离,唐某1一直在房屋内居住。陈某和唐某2起诉要求唐某1搬出并归还房屋。
唐某3作证称,陈某和唐某1在拆迁安置的时候为了多分房,采取假离婚、假结婚的方式,虽然我与陈某有过三年的婚姻,但她实际仍是唐某1的妻子,且二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对于陈某购买房屋的事情,自己不清楚,也没有出过资。唐某1、陈某和唐某2对唐某3的证言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两审法院都支持了陈某和唐某2的请求,判决唐某1搬离房屋。法院认为,房屋是陈某和唐某1离婚后购买,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唐某1称房屋大部分系由其出资购买,但未能举证证明。陈某和唐某2系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唐某1未取得两位产权人的同意,仍占有该房屋的行为,系对物权的侵害。两位产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居然有人为了金钱,不顾伦理,毫无羞耻,让妻子嫁给亲哥哥,自导自演一出假离假结的闹剧,视婚姻为儿戏,被“妻子”(感情上、心理上的妻子,然而法律上是前妻、)和女儿扫地出门,可谓苦果自尝。
只有婚内才发生财产的法定共有,离婚后,一方所取得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即使复婚,也是各自的婚前财产,如无特别的书面约定,不会因结婚而转化。日后再度离婚,也不能要求分割。
案例五 为办户口假结婚,险些丢掉房子
孙某称:我2010年出资购买了北京一套房屋。2011年与赵某登记结婚。赵某谎称如果我与赵某办理离婚登记,再找一北京当地人结婚,便可为我和孩子办理北京市户口,并介绍我认识案外人姜某。同时赵某声称为防止假结婚后姜某对我名下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主张权利,要求我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赵某名下。孙某照办。赵某以房屋归他所有为由,拒绝孙某入住,孙某起诉要求判令房屋归孙某所有。
孙某曾到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被赵某骗取房屋。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赵某承认上述情况。法院据此认定孙某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赵某所有的约定,并非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赵某协助孙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审法院维持。
该案例中,孙某过于轻信,竟然为了办户口而假离婚,甚至将婚前个人房屋拱手相让给变成前夫的赵某。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属于赵某,且孙某已将房屋过户给赵某。除非孙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欺诈或胁迫,否则无法推翻离婚协议。
若不是赵某在公安机关承认了离婚的真相,孙某难以追讨回房屋的产权。若赵某已经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孙某更加无法追讨回房屋,也未必能索回出售款项(早被赵某转移了),只能哑巴吃黄连了。
当事人内心的结婚或离婚动机,法律无从考究。一对男女在缺乏相互了解和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匆忙结婚和离婚的行为是对婚姻的不严肃和草率。作为一个公民,其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