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债权人支付出借款项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一、债权人提供出借款项是借款合同生效的前提要件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是截然不同的。一般而言,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但是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实践中很多合同都会约定以支付定金或预付款为生效要件的。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反言之,如果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生效,债务人也就无需履行还款义务。
认定债权人何时“提供”出借款项,需结合债权人选择的不同支付方式来确定:第一、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以债务人收到借款时为合同生效时间;第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以资金到达债务人账户时为合同生效时间;第三、通过票据交付的,以债务人取得票据权利时为合同生效时间。
二、债权人不支付出借款项不构成违约
很多人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有误解,认为债权人支付出借款项与债务人清偿债务是相对应的合同义务,这种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
民间借贷合同实质是单务合同,合同项下只有一个主合同义务——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合同未做特殊约定的话,债权人对债务人不负有任何义务。债权人支付出借款项实质是先合同义务。因此,如果债权人不支付出借款项,债务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存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债务人可要求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民间借款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1、债权人须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第一、债权合法存在。这是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债权人可提交借款合同作为证据。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也可作为证据。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转账凭证某些情况下也可作为债权人的初步债权凭证,债权人可据此起诉。但如果债务人抗辩转账是其他经济往来并证明自己的主张后,债权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已提供出借款项。这是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债权人应结合支付出借款项的方式,留存相应证据。
第三、如果债务人已证明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债权人可举证证明债务人未全部清偿债务或债务人清偿的是其他债务,自己的债权仍未消灭或未全部消灭。
2、债务人须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第一、已清偿债务。债务人可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收条、结算协议等作为已清偿债务证据。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转账凭证最好备注用途是还款。
第二、债权人转账是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则应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依据银行转账记录提起诉讼,债务人可能会抗辩该银行转账是双方之间其他经济往来,例如是债权人偿还此前债务人出借给其的借款或双方之间有业务往来的货款等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