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判决:动迁房房东一房二卖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来源:上海郭韧、沪法网、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大家出来赚钱都不容易,
好不容易攒点钱凑够首付,
没想到房东一房二卖,
房子过户给了别人不说,
首付款都拿不回来,
受害人痛心疾首!

买房子是个永远不会落时的话题,
有些人出了首付,兴高采烈终于买到房子,
有些人首付不多,勉强可以买一个便宜的动迁房。
谁人能想到,房东竟然一房二卖,竟然还过户了!

这个时候怎么办呢?又有谁能够帮助可怜的买房人!
最可怕的是房东因赌博屡屡输钱,房子拿不到不说,
房款很可能也拿不回来。
今天就大家说一说购房人如何因房东一房二卖,然后通过法律武器顺利拿到房子!故事的主要内容如下:
1、案情简介 孙先生购买动迁房
2011年老杨家的宅基地动迁,分到四套房子,老杨有两个儿子,所以老杨就将房子分给了二个儿子每人两套。
2012年的时候,老杨和小杨将其中一套房子出售给了购房人孙先生。房子总价42万元(那个时候房子可真便宜)。孙先生前后共支付了40万购房款,剩余2万待产权过户后结清。
2014年小杨拿到房子以后将房子交付给孙先生居住使用。

2、房东一房二卖
然而孙先生怎么也想不到,2015年小杨又将这个房子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沈先生,因为沈先生没有上海市购房资格,所以小杨便将房屋过户至沈先生指定的其他人名下程小姐名下,所以小杨又与程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后因沈先生自行将房屋门锁更换,孙先生才得知小杨一房二卖的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3、房东涉嫌合同诈骗被刑拘、逮捕
后来小杨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16日,法院以(2015)嘉刑初字第1923号刑事判决认定:小杨在已收取房款并将系争房屋交付孙先生使用的情况下,起意利用上述房屋签订合同骗取钱款还债,向沈先生隐瞒房屋的真实状况,与沈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致使沈先生被骗200,000元,故小杨具有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沈先生属于被害人。
遂判决小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责令小杨退赔沈先生200,000元。
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故事说到这里,大家可以想一下孙先生能否拿到自己的房子呢?哪怕这个房子已经过户给了沈先生。
答案是可以。
很多人都会疑问:这种已经过户的房子法院会支持吗?法院支持的理由是什么呢?
现在给大家解释一下,孙先生为何会将已经属于他人的房子拿回来。
4、孙先生顺利拿回房子的原因?
(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理由是:小杨前后签署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一房二卖,小杨与沈先生后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沈先生房款的行为已被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系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故该协议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与此同时,小杨与作为挂名买方的程小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
(2)孙先生签订合同在先且已交房
小杨已经将房屋交给孙先生居住使用,但是本案中孙先生直接诉请至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是不正确的,法院后来判决如下:因为沈先生和小杨之间所签署的合同无效,进而程小姐与小杨之间的合同也无效,所以这个过户的流程应该是先由程小姐协助小杨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小杨名下,再由小杨协助配合孙先生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虽然一波三折,但好在购房人最终拿到了房子,沈先生作为第二个购房人没有拿到房子显然也是受害者,但是两位购房人的遭遇也给大家带来一定的警示,购买动迁房存在因为长达三年无法过户,必然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但是动迁房本身的价格优势同样吸引可很多购房人,如果一定非买不可,那就一定不要嫌麻烦,先咨询一下专业律师该如何签署此类房屋买卖合同,又该提前预防哪些风险。
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好奇心,特将部分判决书附上:
一审法院认为,杨金与孙海签订《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后,又与沈金签订《房屋永久转让协议》,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沈金,属于一房两卖。程晓系为办理过户与杨金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实际买受人仍为沈金。因杨金与沈金签订《房屋永久转让协议》并收取沈金房款的行为已被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系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故该协议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杨金与作为挂名买方的程晓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杨金应向沈金返还已付购房款,程晓应将系争房屋的权利返还杨金。
本案中,孙海与杨金之间的居间合同成立在先,该合同对房屋基本情况、转让价款、房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了明确约定,故应当认定双方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已经完成了系争房屋的交付,现孙海履行了给付房款的合同义务,且杨金与沈金、程晓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无效,故孙海要求杨金生履行居间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杨金应在系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后,根据双方约定,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孙海名下。
至于沈金辩称其已全额支付560,000元房款的意见,首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其仅支付了200,000元;其次,经对380,000元款项流转情况的查证,法院认定杨金未收到沈金给付的380,000元,结合杨金出具的收条和其自认,法院亦认定沈金仅给付了房款200,000元。因法院关于杨金合同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已判决责令杨金退还沈金购房款200,000元,故本案中对房款返还问题不再处理。孙海诉请要求将系争房屋直接过户至其名下,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纠正。
审理中,杨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和举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判决:
一、确认杨金与程晓军于2015年4月26日就上海市嘉定区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程晓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杨金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杨金生名下;
三、杨金应于上述第二项产权登记完成之日协助孙海办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孙海名下;
四、孙海应在上述第三项履行完毕后,将房款人民币7,000元给付杨金、杨志。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杨金的行为属于一房二卖。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杨金将系争房屋卖于沈金并收取房款的行为系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杨金与沈金签订的《房屋永久转让协议》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进而杨金与作为挂名买方的程晓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并无不当。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孙海与杨金的《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成立在先,该合同对房屋基本情况、转让价款、房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了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现双方已经完成了系争房屋的交付,孙海已履行了给付房款的合同义务,且杨金与沈金、程晓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无效,故孙海要求杨金履行居间合同,合法有据,理应支持。沈金、程晓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由上诉人沈金、程晓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