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7日,浦东法院受理鼎立公司诉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称C公司)、B公司、洪流、钱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2)浦民六(商)初字第7638号民事判决:C公司应归还鼎立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C公司应给付鼎立公司至2012年11月7日的利息35,700元;C公司应给付鼎立公司自2012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如C公司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鼎立公司可与王某协议,以王某名下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B公司、洪流、钱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月13日,浦东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洪流应归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22,312,359.32元,并支付截至2013年10月31日的利息1,487,706.90元、逾期利息20,819.46元以及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本案合同约定计算,以民生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为准);洪流应支付民生银行律师费10万元;民生银行就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产拍卖、变卖等处置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抵押房屋由浦东法院拍卖执行后,2016年8月25日,民生银行向浦东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优先受偿债权进行申报:截止2016年8月31日借款本金22,312,359.32元、利息4,739,225.08元、逾期利息2,820,737.2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451,721.99元(自2014年1月15日计至2016年6月17日)、律师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80,702元,合计33,504,745.60元(如2016年8月31日前申请执行人未能领取到执行款的,则利息、逾期利息继续计算)。
2016年10月14日,执行法院作出(2013)浦执字第13512号执行款分配方案:对优先受偿的第一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部分包括本金(即借款总金额扣除还款部分);利息部分按照合同第四条、第五条,时间按计至拍卖成交日即2016年6月17日;逾期利息部分按合同第六条,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时间计算至拍卖成交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本金从判决生效之日算至拍卖成交日,另外包括律师费及诉讼费;对徐汇公司及鼎立公司也按上述标准进行计算。
鼎立公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向浦东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