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搜索发现,2007年5月9日郑州中院官方网站曾发布过一起与该题目极其相似的案例。
一个搭车青年人钻进拖拉机运载的馆材里避雨,过一阵后,探出头来想看看雨还下不下,谁知,同在车上避雨的一名村妇受惊吓而跳车摔死,引发了一场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而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官司。法院依法判决涉事拖拉机司机杨奔(化名)承担70%的47353.15元、死者承担20%、被告青年自愿承担10%。(Jlls)
文章介绍,2006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河北省阳原县农民杨奔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给一村民拉石头盖房,顺便给别人捎了一口棺材。车走到半路,突然天下起了倾盆大雨。原先在车厢里坐的7个农民全都挤到了驾驶室里。这时,路边出现一青年小伙子拦车搭乘。司机让他上了拖车,并告诉他拖车上的棺材是口空棺材。雨越下越大,青年人被雨淋得受不了,索性掀起棺材盖钻进馆材里边避雨。
走了几里路后,又路遇一名村妇拦车,司机杨奔见这名妇女也被浇成了落汤鸡,于是就让她也上了拖拉机后面的拖车。因为司机知道拖车上还坐着个青年人,再加上雨下的太大(Jlls)顾不上多说话,所以,就没向那名妇女讲清拖车上的馆材里没装着死人,请她不要害怕。
上车后,见拖车上放着口棺材,村妇虽然有点胆怯,但也顾不了别的只管向拖车上爬去。走了一阵子,躲在馆材里边的男青年想看看雨是否停了,于是,他将棺材盖推开伸出头来。此刻,村妇见棺材里钻出一个大活人来,以为是见鬼了,便大喊一声“有鬼!”接着就往飞奔着的车下跳去。结果被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对此道路交通伤人事故,死者家属把拖拉机车主和那男青年同时告上了法庭。
此后,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罕见的案子。庭审中,原告称,拖拉机司机杨奔未告知死者拖车棺材里装的是活人,小伙子突然从棺材里探出头来,才把人吓死。杨奔称,我们怕她被大雨淋坏,好心让她上了拖车,并不知道男青年钻进了棺材,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Jlls)男青年称,他从棺材里探出头来不是存心吓唬人的,只不过是想看看雨停了没有,并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个妇女,所以该村妇的死与他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拖拉机司机杨奔存在明显过错:驾驶室超员,拖车上人货混载,严重违犯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且造成伤亡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男青年已经看到车上放有棺材还硬要乘坐,违犯了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他钻进棺材,确实不知道拖车又上了人,虽然无过错,但其行为造成了一定后果,也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死者该村妇乘坐人货混载的车,同样违犯了交通法规,也有过错。经计算,死者应得到各种赔偿共计67645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奔承担70%的47353.15元、死者承担20%、被告青年自愿承担10%。宣判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车辉在讲述《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时,也曾经讲过和今年法硕考试这道题目类似的案例:
故事大致相同,(Jlls)不同的是,在乙躺进棺材后车上又上来了两个人,丙和丁。两人被雨淋得难受,想抽只烟取取暖,却发现火柴已经被雨淋湿打不出火。
不知所措之时,躺在棺材里的乙突然伸出一只手说“我有火”,丙和丁吓得屁滚尿流,接连掉下车。
就当时的教学进度与内容,车辉告诉学生们,该案件不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因此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据中国法院网对《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负担规则”的解读,其中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时应当考虑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因素。使赔偿的多少符合相适应的原则。
法萌君语:这个案例偶发性的因素太多,又跟个人心理素质有关,真的不好区分是过错规则,还是意外事件。法律、司法本来就是一主观的东西,没有本来就设定好的标准答案,考试这顶这样的题目,应该重点考核考生对于法律规定、法理推理的认识程度,设定唯一答案,是不科学的。(Jlls)